剑阁县人民政府剑阁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广元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剑阁县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剑阁县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10.办理广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沙县区人民政府沙县,古名沙阳,简称虬。隶属福建省三明市,位于福建省中部偏北,闽江支流沙溪下游,位于南平和三明市之间,介于北纬26°06′-26°41′,东经117°32′-118°06′之间,东出南平至福州,西过三明至厦门,北上浙赣至中原华北,自古即为闽西北重要商品集散地。历史上中原南迁移民的著名客家历史文化之乡。自西晋始,五胡乱华,永嘉之难,中原黄河流域河洛地区华夏汉民族不断南迁,多次大规模南下入闽。东晋(379)延平县南乡沙源地(即今沙县城东古县村)始设沙戍,东晋义熙年间(405)沙戍升格为沙村县,隋(581-618)改沙村县为沙县,不久废置,唐武德四年(621)改名沙县,永徽六年(655)之前时设时废。历属建州、剑州、南剑州、南剑路、延平路、延平府、建安道。自古是商贾云集之地,素有“金沙县”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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