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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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所在地: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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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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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3年,《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2019年,《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对有关单位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修改。修改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2016年,《中央编办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等职责。”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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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以西周封国随为名。春秋分属随、厉、唐三国。战国末属楚,置随县。西魏大统元年(公元535年)置随州。1949年属孝感专区。1952年属襄阳专区。1970年属襄阳地区。1979年,析随县城关镇及近郊,设立县级随州市。1983年8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原随县,将随县的行政区域并入县级随州市。1994年,湖北省政府将随州市由襄樊市代管改为省直辖。2000年,撤销省直辖县级随州市,设立地级随州市,原县级随州市行政区域为曾都区行政区域,区辖面积为6989平方公里。2009年,湖北省随州市随县获国务院批准重新设立,即在现随州市曾都区(市政府所在地)区划范围内,划出部分乡镇成立随县,曾都区继续保留。新随县版图面积5673平方公里,人口98.1万。辖19个镇(场),391个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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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吉林将军委托伊通州于蒙江兼办垦务。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蒙江居民渐多,吉林将军于本年10月在蒙江建立垦务局,隶属吉林将军管辖。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三省改设行省,并拟增设府、厅、州、县以巩固边陲,在奉天设东三省总督(辖奉、吉、黑三省),撤掉将军,改设巡抚,此时蒙江隶属吉林副都统管辖。蒙江幅员辽阔,兴办垦务以来,境内划为五社,即兴仁社、尚义社、崇礼社、益智社、守信社,村屯增加,人口渐多。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本县始设蒙江州治,隶属吉林副都统管辖。1913年,蒙江改州为县,隶属吉林省吉长道。1929年,全国废“道”,蒙江县直属吉林省管辖。1932年10月17日,日军占领?江。11月20日,成立伪蒙江县公署,隶属伪吉林省长官公署。1934年,蒙江县划归奉天省管辖。1945年10月,中国共产党派员接收蒙江县伪政权,本县解放,蒙江县民主政府正式成立,归辽东省管辖。1946年2月,蒙江县易名靖宇县后归辽宁省管辖。1948年,靖宇县划归安东省管辖。1949年5月9日,靖宇县划归辽东省管辖。1954年8月,靖宇县划归吉林省通化地区行政公署管辖。1985年2月4日,通化地区行政公署撤销,原通化市、浑江市升格为地级市,实行市管县制,靖宇县隶属吉林省浑江市。1994年4月,浑江市更名为白山市,靖宇县隶属白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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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政府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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